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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意外残疾附加条款(趸交保费方式不适用)


  第九条 本附加条款效力的恢复
  本附加条款效力中止后2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条款效力恢复。
  自条款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条款,并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 附加条款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附加条款效力即行终止:
  一、主合同终止、交费期满;
  二、主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交清;
  三、被保险人年满70岁时,但当期已交保险费尚有未经过期间时,本附加条款的保障延续至当期已交保险费保险期间届满为止。

  第十一条 适用主合同条款
  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主合同条款:
  一、保险事故通知;
  二、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的扣除;
  三、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
  四、合同效力中止;
  五、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六、地址变更;
  七、争议处理。

  第十二条 释义
  【本公司】:指_________公司。
  【被保险人】:指主合同被保险人。
  【意外伤害】:指非由疾病引起的、外来的、突然的、被保险人无法预料和不可抗拒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爱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爱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爱滋病或爱滋病病毒。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手续费】: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本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

  附件

  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
  │等级│项目│    残   疾   程   度       │比例 │
  ├──┼──┼────────────────────────┼───┤
  │  │1.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   │
  │第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   │
  │  │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   │
  │  │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100% │
  │一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   │
  │  │6.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   │
  │  │7.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   │
  │级 │8.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   │
  │  │  │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   │
  │  │  │全需他人扶助的                 │   │
  ├──┼──┼────────────────────────┼───┤
  │第 │9.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   │
  │  │  │                        │   │
  │二 │  │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5)    │   │
  │  │  │                        │   │
  │级 │10. │十手指缺失的(注6)               │75% │
  ├──┼──┼────────────────────────┼───┤
  │第 │11.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   │
  │  │  │久完全丧失                   │   │
  │  │12.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   │
  │  │  │久完全丧失                   │   │
  │三 │13.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        │   │
  │  │14.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         │   │
  │级 │15. │十足趾缺失的(注9)               │50% │
  ├──┼──┼────────────────────────┼───┤
  │第 │16.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   │
  │  │17.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
  │  │18.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
  │四 │19.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   │
  │  │20. │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            │   │
  │  │21.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         │   │
  │级 │22.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30% │
  ├──┼──┼────────────────────────┼───┤
  │第 │23.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
  │  │24.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
  │  │25. │两手拇指缺失的                 │   │
  │五 │26. │一足五趾缺失的                 │   │
  │  │27. │两眼眼睑显著缺失的(注11)           │   │
  │  │28.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全丧失的            │   │
  │级 │29.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12)    │20% │
  ├──┼──┼────────────────────────┼───┤
  │第 │30.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 │   │
  │  │  │以上手指缺失                  │   │
  │六 │31.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 │   │
  │  │  │全丧失的                    │   │
  │级 │32.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5% │
  ├──┼──┼────────────────────────┼───┤
  │第 │33.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   │
  │七 │  │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   │
  │级 │34.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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