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或双方需修改或补充本协议条款,需经双方协商后以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协议的方式修改或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如欲在本协议约定的合作期限内更改在乙方发布的广告内容,则须向乙方另行支付广告制作费。
如甲方因战略发展的需要,对广告进行改版,应尽量保证乙方的利益,同时乙方应当予以配合。
11.3 完整协议
本协议为甲乙双方就本协议第三章约定的合作内容签订与履行的完整协议,替代甲乙双方之前进行的协商、意向或协议。
11.4 通知
11.4.1 双方之间的任何通知或书面函件必须以中文写成,以传真、专人送达(包括特快专递)、挂号邮件或电子邮件之形式发送。
11.4.2 除非事先以书面通知更改,所有通知及函件均应发往下列恰当之通讯地址:
甲 方 :
地 址 :
邮政编码 :
电 话 :
传 真 :
乙 方:
地 址 :
电 话 :
传 真 :
邮政编码 :
电子邮件 :
收 件 人 :
11.4.3 通知及函件之送达为传真形式,则应以传真传送记录所显示之确切时间为准,除非发出该传真之时间为该日下午五(5)时之后,或收件一方所在地之时间并非营业日,则收件日期应为收件一方所在地时间之下一个营业日;若为电子邮件形式,则邮件进入收件方指定之电子邮件系统的时间即视为已送达;若为专人派送时(包括特快专递),按收件一方签收之日期为准;若以挂号邮件发送时,以邮戳为准,自寄发日起计五(5)个营业日为准。
11.5 继任者
本协议乃为双方及其各自之合法继任者之利益而制定,并对双方及其各自之合法继任者具有同等约束力。任何一方发生合并分立解散均不影响本协议的继续履行。
11.6 不可抗力
11.6.1 如果出现不可抗力,双方在本协议中的义务在不可抗力影响范围及其持续期间内将中止履行。合作期限可根据中止的期限而作相应延长,但须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会因此而承担不履行上述义务的责任。
11.6.2 如发生不可抗力,双方应立即协商解决问题的方案。在不可抗力情况消除后,双方应依照协商的延长履行期限及解决问题方案继续履行协议或履行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