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卖方提供保修期后的设备维修服务,维修费五折另加收取部件的成本价格。
5、卖方人员接到买方报修后48小时内上门服务。保修期内,设备需返厂维修,卖方须立即免费提供同等规格与数量的设备;保修期外,设备返厂维修超过10天的,卖方也须立即提供相同档次的机器给买方暂代用。
6、卖方应提供必要的培训资料、文件和设施。
7、卖方需提供技术支持;出现技术问题能够在24小时内给予解决。
8、卖方免费提供安装简易壁挂件、螺丝等辅材。
第七条 包装
所供设备必须由卖方妥善包装,适合远洋、空运及长途陆路运输,防潮、防湿、防震、防锈、耐野蛮装卸,以确保设备不致由上述原因受损,使之完好、安全到达买方指定地点。任何由于包装不善所致损失均由卖方负担。
第八条 检验
1、 设备抵达交货地点后,买方须开箱清点设备并提供验收数量给卖方,如超过一周买方未提出异议,则视同买方对该批设备的数量没有异议。
2、 买方收到设备后,若发现设备有缺件或损坏时,买方应做好详细记录,供双方备核查,并由卖方负责(买方协助)向有关部门进行查询或索赔。
第九条 索赔
1、同一设备使用 个月内出现故障超过 次(使用不当导致的故障除外)由卖方负责举证设备是否故障。
2、设备与合同规定不符,且买方在出现以上情况一个月内提出索赔,卖方在征得买方同意后,须按下列之一种或几种索赔:
1)同意买方退货;
2)按照设备质量低劣程度、损坏程度和买方蒙受损失金额将设备贬值;
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的新部件替换有瑕疵部件,并承担买方所蒙受的一切直接损失及费用,新替换部件的保质期须相应延长。
3、若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书后一个月之内未予答复,则视为卖方接受索赔。
4、由于卖方设备质量问题给买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导致买方需向第三方进行赔偿,则所有经济损失及赔偿由卖方承担。
第十条 延期和罚款
1、如卖方不能按合同规定及时交货,除因不可抗力事故之外,若卖方同意支付延期罚款,买方应同意延期交货,罚款额不得超过设备总值的 %。罚金率每 天按 %计算。如果卖方交货延期超过合同规定期 天,买方有权撤消合同,尽管撤消了合同,卖方仍须向买方立即支付规定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