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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甲种本)


  第26条 甲方变更设计:
  甲方变更设计,应在该项工程施工前7天通知乙方。乙方已经施工的工程,甲方变更设计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停止施工。
  由于设计变更造成乙方材料积压,应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处理费用。
  由于设计变更,造成乙方返工需要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和相应损失均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27条 乙方变更设计:
  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变更设计和对原定材料的换用,必须经甲方代表及有关部门批准。合理化建议节约的金额,甲乙双方协商分享。

  第28条 设计变更对工程的影响:
  所有设计变更,双方均应办理变更洽商签证。发生设计变更后,乙方按甲方代表的要求,进行下列对工程影响的变更:
  1、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数量;
  2、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3、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5、改变有关工程施工时间和顺序。

  第29条 确定变更价款:乙方在变更发生后x日内向甲方提交变更价款书面报告,经由发包方、承包方、监理三方确认

  第30条 竣工验收
  30.1 乙方提供竣工验收资料的内容:甲方所需的全部竣工资料
  30.2 乙方提交竣工报告的时间和份数: 竣工验收前x天提交×份

  第31条 竣工结算
  31.1 结算方式:银行转帐支票
  31.2 乙方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 竣工后×天内
  31.3 甲方批准结算报告的时间: 结算报告送达后×天内
  31.4 甲方将拨款通知送达经办银行的时间:报告批准后××天内

  第32条 保修
  32.1 保修内容、范围:乙方施工范围

  32.2 保修期限: 执行国家及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或双方约定,但约定不得低于规定)
  32.3 保修金额和支付方法:执行国家及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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