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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前期上海物业服务合同(2005版)

  (一)业主应当按照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二)专项维修资金的帐务由物业管理企业代管;
  (三)业主在转让其物业时,其帐户上的专项维修资金继续用作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四)按照政府规章及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七条 甲方相关的权利义务:
  (一)在物业销售前,应在其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 中向业主明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标准及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要求等事项;甲方未尽此义务而给乙方或业主、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临时公约》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
  (三)授权乙方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临时公约》的行为,依照《业主临时公约》的约定进行劝阻、制止;
  (四)完善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配套设施和配套工程,包括物业的标识系统、公共垃圾桶、垃圾中转站、垃圾房等;
  (五)审查和批准物业管理方案、年度管理计划、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决算报告,监督、检查乙方各项方案和计划的实施;
  (六)

  第十八条 乙方相关的权利义务:
  (一)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本物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委派具有岗位资格的人员履行本合同;
  (二)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开展各项物业服务活动,但不得侵害业主、物业使用人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便利获取不当利益;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用,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解决拖欠物业服务费的问题;
  (四)及时向业主公告本管理区域内的重大物业服务事项,每  个月公布一次专项维修资金和按实结算项目的费用收支帐目;
  (五)结合本物业的实际情况,编制物业管理方案、年度管理计划、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和决算报告;
  (六)

  第十九条 在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发生下列事由,乙方不承担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
  (二)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三)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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