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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前期上海物业服务合同(2005版)

  (一)物业共用部位的维护;
  (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三)公共绿化养护服务;
  (四)物业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服务;
  (五)公共秩序的维护服务;
  (六)物业使用禁止性行为的管理;
  (七)物业其他公共事务的管理服务;
  (八)业主委托的其他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第三条 物业专有部分的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损坏时,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向乙方报修,也可以自行维修。经报修由乙方维修的,维修费用由业主、物业使用人承担。

  第四条 甲方按规定向乙方提供位于路号室(建筑面积平方米)的房屋作为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在合同履行期间供乙方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五条 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标准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物业共用部位的维护、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详见附件三
  (二)公共绿化养护服务,详见附件四;
  (三)物业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服务,详见附件五;
  (四)公共秩序的维护服务,详见附件六;
  (五)物业使用禁止性行为的管理,详见附件七;
  (六)物业其他公共事务的管理服务,详见附件八;

  第六条 甲方将物业交付业主前,应会同乙方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并按规定向乙方移交物业管理所必需的相关资料。
  甲、乙双方办理物业查验、移交手续,对查验、移交中发现的问题及相应解决办法应采用书面方式予以确认。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九。

  第七条 乙方根据下述约定,按建筑面积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
  (一)住 宅:
  高层________元/月 平方米;     多层________元/月 平方米;
  别墅________元/月 平方米;        物业:________元/月 平方米;
  (二)办公楼:______ 元/月 平方米
  (三)商业用房:________元/月 平方米
  (四)
  (五)
  (六)
  上述物业服务收费分项标准(元/月 平方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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