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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物业服务合同(2005版)

  第十三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车辆停放有保管要求的,与乙方另行约定。

  第十四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所有的会所及相关设施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经营管理收费约定如下:
  (一)健身房:
  (二)棋牌室:
  (三)网球场:
  (四)游泳池:
  (五)其他:
  上述经营管理收入按下列约定分配:
  1、
  2、
  3、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设单位所有的会所及相关设施,其经营管理收费由建设单位与乙方或者业主、物业使用人另行约定。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费属本合同第九条第二项或者第____项约定的,物业服务费中按实结算的部分年终结余或不足的处理方式:
  (一)年度结算结余部分,按以下第____种方式处理:
  1、转入下年继续使用;
  2、直接纳入专项维修资金;
  3、
  (二)年度结算不足部分,按以下第____种方式处理:
  1、由业主追加补足;
  2、

  第十六条 业主应当按照下列约定筹集、使用和管理维修资金:
  (一)业主应当按照规定交纳和续筹专项维修资金;
  (二)专项维修资金的帐务由物业管理企业代管;
  (三)业主在转让其物业时,其帐户上的专项维修资金继续用作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四)按照政府规章及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七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以下第种方式续筹:
  (一)甲方自     月起,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元的标准向     业主收取,用作续筹的专项维修资金;
  (二)在业主大会确定的时限内,业主足额交纳应续筹的专项维修资金;
  (三)                              ;
  (四)                              。

  第十八条 乙方按有关规定编制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经甲方批准后实施,未经甲方批准或授权,乙方不得动用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经甲方批准后,乙方未按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实施的,所引致甲方的经济损失及相应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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