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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物业服务合同(2005版)

上海物业服务合同(2005版)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制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使 用 说 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适用于住宅以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物业管理。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约之前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
  2、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可以对本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包括选择内容、填写空格部位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3、本示范文本所称的甲方为业主大会,乙方为物业管理企业。
  4、在签订合同时,合同双方应当出示有关资质证明及签约主体资格的证书、证明文件。

  甲方:
  业主委员会主任:
  地  址: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资质等级:     ,证书编号:
  地  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         (物业名称)的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所涉及的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__________
  物业类型:__________
  座落位置:_________区/县________乡/镇    路_______弄_______号
  四至范围(规划平面图):

  总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其中住宅________平方米。
  物业构成见附件一,物业规划平面图见附件二。

  第二条 乙方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下列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一)物业共用部位的维护;
  (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三)公共绿化养护服务;
  (四)物业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服务;
  (五)公共秩序的维护服务;
  (六)物业使用禁止性行为的管理;
  (七)物业其他公共事务的管理服务;
  (八)业主委托的其他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第三条 物业专有部分的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损坏时,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向乙方报修,也可以自行维修。经报修由乙方维修的,维修费用由业主、物业使用人承担。

  第四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位于路号室(建筑面积平方米)的房屋作为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在合同履行期间供乙方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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