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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超市(大型综合超市)水发水产品流通安全协议示范文本

上海市超市(大型综合超市)水发水产品流通安全协议示范文本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上海连锁经营协会
二OO五年七月

  超市(大型综合超市)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生产商、供应商(以下简称乙方):

  为加强对超市、大型综合超市水发水产品的安全监管,杜绝质量不合格水发水产品流入市场,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保证按GB18406.4-2001《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水产品安全要求》提供安全、无公害的水发水产品。乙方保证供应的水发水产品在复水工艺处理中,没有使用任何危害人体健康的色素、添加剂和保鲜剂;甲醛、无机砷、汞铅等化学物质含量不超过行业标准。
  2.乙方保证在运输过程中使用的盛(容)器、内包装材料坚固、清洁、无毒、无异味。
  3.非乙方直接加工的水发水产品,乙方应根据不同品种、不同批次,提供上游生产商名称、地址、负责人等联系办法。
  4.甲方发现水发水产品质量异常,应立即撤柜,并及时通知乙方,情况严重的须上报食品监管部门处理。
  5.甲方可定期或不定期派出质检人员到乙方实地了解水发产品的生产情况并进行抽检,乙方应给予配合。
  6.乙方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供应质量不合格水发水产品,造成一定社会影响者,甲方有权将其企业列入“黑名单”,并报上海连锁经营协会及有关食品监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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