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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示范文本)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三)严格保守业务秘密;
  (四)廉洁诚实,忠于职守,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
  (五)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保持优良的工作质量;
  (六)遵守事务所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事务所应建立有关经营业务、质量与风险控制、后续教育培训、人才的引进与退休、财务与后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事务所应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与员工建立雇佣关系。

  第四十四条 事务所员工的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事项,由事务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事务所具体情况确定。

  第四十五条 员工不得从事损害事务所利益的活动。对违反本章程和事务所规章制度的员工,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可辞退或除名。给事务所造成经济损失的,事务所可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事务所鼓励员工用正当的方式对事务所各项工作及各级管理人员提出建设性意见或批评,鼓励员工通过考试取得业务经营所需的执业资格(许可证)。

第七章 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


  第四十七条 事务所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制度,组织会计核算。

  第四十八条 事务所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十九条 事务所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五十条 事务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各项基金,按时缴纳各项税款、协会会费、劳动保险金及其他应缴款项。事务所可以用职业风险基金购买责任保险。

  第五十一条 事务所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委托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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