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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示范文本)

  第十条 事务所依法接受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其业务范围不受行政区域、行业的限制,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事务所的经营范围是:(注:事务所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写)
  (一)审计业务:包括审查企业会计报表;验证企业资本;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基建预决算审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二)资产评估:包括资产拍卖、转让;企业收购、合并、出售、联营、企业清算;资产抵押及其担保;企业租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三)税务代理:(由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四)工程预、决算审计:(由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五)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包括会计管理咨询;设计会计制度;受聘担任非鉴证客户的常年会计顾问;为非鉴证客户代理记帐;项目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评价;其他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包括培训财会人员、会计帐册、会计电算化软硬件等用品的销售)。

第三章 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事务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整。

  第十三条 股东认缴的出资金额及比例如下:(略)

  第十四条 ……………………………………………

  第十五条 事务所在股东缴清其认缴的出资额并依法经过验资后,依据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同时发给各股东出资证明。事务所应建立并记录股东名册。在事务所存续期间,股东不得抽逃出资额。

  第十六条 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作出之日起90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在办妥变更合法手续后15日内将有关资料报省、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事务所股东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承担章程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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