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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2005版)

  (三)卖方通知买方入伙后,买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验收或无正当理由拖延验收时间的,以卖方《入伙通知书》中的通知入伙日为本房地产的交付时间。

  第十三条 卖方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十五条约定的特殊情况外,卖方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本房地产交付买方使用,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处理:
  (一)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1、逾期不超过90日(不含90日)的,自本合同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卖方按日向买方支付本房地产总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90日(含90日)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买方解除合同的,卖方应当自买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1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房款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并按本房地产总价款的8%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买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时间之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卖方按日向买方支付本房地产总价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
  (二)_________。

  第十四条 共用设施与附属配套项目
  卖方承诺在本房地产交付买方使用时,本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其补充协议中规定的共用设施及附属配套项目,应一并建成交付使用;经批准分期建设的,应按批准的进度建设并交付使用(见附件三)。共用设施及附属配套项目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不能按约定时间交付使用的,视为不符合交付标准。
  买卖双方可就不符合交付标准事宜进行协商,达成补救及解决方案的补充协议;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法处理:
  (一)卖方按照前条逾期交付的处理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二)卖方支付本房地产总价款5%的违约金给买方。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严重影响施工进度,致使房地产不能按原定时间交付使用的,卖方应及时通知买方合理延期后的交付时间。

  第十六条 质量
  本房地产交付后,买方认为有严重质量缺陷或主体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确属有严重质量缺陷,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应按本合同第十三条之约定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保修
  本房地产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以下年限: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_________年(国家标准:_________);
  (三)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管道为_________年(国家标准:_________);
  (四)墙面、顶棚抹灰层_________年(国家标准:_________);
  (五)卫生洁具_________年(国家标准:_________);
  (六)灯具、电器开关_________年(国家标准:_________);
  (七)装修工程_________年(国家标准:_________)。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按《房地产(住宅)质量保证书》中的承诺执行。
  保修期自交付之日起计算。
  在保修期限内的保修费用由卖方负担,但因买方使用不当或不可抗力造成的问题除外。
  在保修期内,卖方经买方通知3日内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买方可以自行或聘请他人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卖方承担;发生紧急情况的,卖方应当及时保修,否则买方可以自行或聘请他人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卖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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