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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房地产经纪合同(甲种本--买卖)

  5、丙方作为甲、乙双方授权的代管方,对所代管的资金及权属资料的安全负责,若因丙方责任造成资金损失或资料遗失、损毁的,丙方退还全部服务费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在甲、乙双方未改变上述交易条件,交易程序正常执行的情况下,丙方保证甲方如期收到上述全部房款,乙方如期接收该房产。因丙方工作不尽责,致使甲方不能如期收到房款或乙方不能如期收到房产过户的,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违约处理时限
  自发生违约行为之日起超过10日,丙方即向违约方发出挂号信促其履约,寄出邮戳即日起超过15日仍未回复并履约的,依本合同相关条款处理。

  第十七条 本合同解除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单方依法解除合同,并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本合同解除时,房屋转让等补充协议同时解除):
  1、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2、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                              。

  第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的改变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甲、乙、丙三方免责。在三方具结后,丙方将监管的房产权属资料交还甲方,将监管的定金及购房款交还乙方,交易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第十九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选择下列第[     ]项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生效条款
  本合同及补充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当事人可以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和补充协议未规定的事项,均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本合同及补充协议共   页,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丙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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