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定作合同

  第三条 定作人对承揽人提供的材料的检验标准、方法、时间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第四条 定作人提供技术资料、图纸样品、工艺要求等的时间、办法及保密要求:

  。

  第五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在日内向定作人提出书面异议。定作人应在收到书面异议后的日内答复。

  第六条 定作人(是/否)允许第三人完成定作物的主要工作;可以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是:。

  第七条 定作人协助承揽人的事项与要求:。

  第八条 定作物的技术标准、质量要求:。

  第九条 定作物的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第十条 定作物的交付方式、期限及地点:。

  第十一条 定作物的验收标准、方法、期限及地点:。

  第十二条 承揽人对定作物质量负责的期限及条件:。

  第十三条 定作人应在 年 月 日前向承揽人(预付材料费/交付定金)(大写) 元。

  第十四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

  第十五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的,承揽人(是/否)可以留置定作物。

  第十六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一)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及时书面通知承揽人并承担由此给承揽人造成的损失。(二)。

  第十七条 定作人违约责任:。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