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994本)

  第36条 工程分包。
  乙方可按投标书约定分包部分工程。
  乙方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后,将副本送甲方代表。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抵触,以本合同为准。
  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义务与责任。乙方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乙方的违约或疏忽。
  工程分包价款除双方另有约定,应由乙方与分包单位结算。

  第37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应以国家和本市有关主管部门正式发布为准。
  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通报受害情况,灾害继续发生,乙方应每隔10天向甲方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
  甲方应对灾害处理提供必要条件。
  因灾害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2.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造成乙方设备、机械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
  4.所需清理修复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的承担,双方另签补充协议约定。

  第38条 保险(如有时)。保险内容、保险金额、由谁办理和承担费用约定如下:________
  投保后发生事故,乙方应在15天内向甲方提供损失情况和估价的报告,如损害继续发生,乙方在15天后每10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

  第39条 工程停建或缓建。
  39.1 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及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构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的经济支出,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和赔偿乙方有关损失。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方负责退货,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但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39.2 由于甲乙任何一方不能按所签合同履约,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40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40.1 本合同自订立之日起生效。
  40.2 乙方收到工程竣工结算尾款、交付竣工工程,双方已签订工程保修合同,乙方向甲方交付保修抵押金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第41条 合同份数。
  41.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分别保存。
  41.2 本合同副本__份。

  第42条 补充条款。
  补充条款如下:________

               工程项目一览表


---------------------------------------
|单位|建筑面|结|层|檐高 |跨度 |设备|工程 |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 |
|工程|积(平| | |   |   |安装|造价 |-----|-----|
|名称|方米)|构|数|(米)|(米)|内容|(元)|年|月|日|年|月|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