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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系统检查证印制项目》合同

  7.2 送达后,必须填写《“税务检查证”验收单》(一式两份),并经甲方验收人签字、单位盖章,以此作为付款的依据。
  7.3 不论用何种方式运输,所有运保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8.检验和测试
  8.1 乙方在中标后,甲方有权按照招标人提供的检查证样本对乙方提供的检查证进行比对与检测。
  8.2 在交货前,乙方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
  8.3 甲方对乙方提交的货物依据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按照乙方在投标时提交的样本检测指标数据(皮革检测和纸张检测两部分)进行抽查检测,以确保货物的合格性。

  9.质量保证
  9.1 乙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提供货物是全新的,同时以投标时提供的样本检测指标数据为合同标准,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不低于此标准。
  9.2 乙方应保证货物或其中任一部分质量在合同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二个月内有效,并保证在正常情况下使用五年。
  9.3 对达不到合同规格要求的货物,乙方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在二十日内免费更换有缺陷的货物,被更换货物的保质期为自更换之日起十二个月。
  9.4 如果乙方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0.索赔
  10.1 甲方有权根据8.3条之规定在使用前对乙方提交的货物进行抽查检测。如果被抽查的样本有一项指标检测不合格,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所提交货物进行更换。
  10.2 乙方对合同货物质量偏差负有责任,如在质保期内,乙方所提供货物的损坏率达到30%,甲方有权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应用符合合同标准的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货物,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相应延长所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2)根据货物的偏差情况、损坏程度以及甲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该货物的价格。
  (3)乙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直接损失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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