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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咨询顾问服务合同

  (二)除法令另有规定或甲方另有指示外,乙方对因委托关系而得知甲方的财产状况及其他个人情况,应保守秘密,不得向外界透露。

  第四条 甲方在签订合同前已详细阅读本合同书的内容,并了解及同意以下事项:
  (一)甲方是基于独立的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
  (二)甲方的证券投资行为,是甲方与证券发行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或证券经纪商间的关系。乙方仅是提供证券投资的研究分析意见或建议,不代理甲方决定或处理投资事务。
  (三)因不可抗力造成信息传送中断与错误,乙方不负此责任。
  (四)甲方不得将乙方所提供的研究分析意见或建议泄露予任何第三人或与第三人共享。
  (五)甲方投资证券所产生的利益及风险悉由甲方自行享有与负担。

  第五条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按照    执行,有效时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共计  个月。

  第六条 合同经双方共同协商,因法律政策法规原因产生的变动,应对书面形式进行修改。

  第七条 合同终止与违约责任:
  (一)立合同双方书面同意终止本合同时,合同得以终止。
  (二)如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合同终止,甲方有权请求乙方退还扣除已使用咨询时间成本后剩余的费用。
  (三)合同终止时,因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所必要的传输出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与已缴税费由甲方负担,乙方将从退还的咨询报酬中扣减或向甲方请求给付。
  (四)甲方一签定合同,乙方即预收全额咨询费,并出具收据。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办理。

  第九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后正式生效。
  本合同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为凭。

  立合同人: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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