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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等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的通知

  (二)广电部门要在前一阶段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基础上,继续抓好清理不良广告有关规定的执行落实,使广播中的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有进一步改观。新闻出版部门要继续按照《关于禁止报刊刊载部分类型广告的通知》要求,加强报刊广告审读,依法处理刊载禁载广告的报刊。
  (三)各级工商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不良广告的监测和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对于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有悖社会良好风尚的广告,要及时发现,坚决制止,依法严厉查处。
  (四)新闻媒体要加强自律,落实法定广告审查责任,依法发布广告,自觉抵制各种含有不良内容的广告。建立健全内部审查责任制度,确保广告审查员“一票否决制”落到实处,不得将广告发布审查权交由广告代理公司行使。
  二、从现在起到明年春节前,集中开展一次针对网上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的专项治理整顿行动。通过治理整顿,使网上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蔓延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和根本扭转。这次集中治理整顿工作由工商部门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采取措施,形成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确保实现整治目标。
  本通知所称非法“性药品”广告,是指含有性生活、性暗示等低俗内容的违法药品、保健食品、消毒类产品以及性仿真器械等广告。
  治理整顿工作的重点及措施是:
  (一)凡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网上发布治疗性病广告及信息的,由卫生部门、中医药部门一律按非法行医查处;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或擅自篡改其内容发布治疗性病广告的医疗机构,由卫生部门、中医药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并移交工商部门依法查处。
  (二)凡未经药监部门审批,在网上发布含有性生活、性暗示等低俗内容的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及信息的,由药监部门依法对相关的药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同时向卫生部门通报相关保健食品名单,由卫生部门依法暂停该产品的销售。对含有上述低俗内容的消毒产品广告及信息,由工商部门对广告进行查处,同时通报卫生部门,由卫生部门依法对产品进行查处。
  (三)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网上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的,由工商部门依照广告管理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暂停广告业务,直至取消广告经营、发布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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