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信息产业部、卫生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的通知
(工商广字〔2007〕2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委宣传部、政府新闻办公室、公安厅(局)、监察厅(局)、纠风办、通信管理局、卫生厅(局)、广播电影电视局、新闻出版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
今年9月,中宣部主持召开清理整顿不良药品广告工作协调会以来,各有关部门按照统一部署,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部分发布不良药品广告的频道、频率、报刊受到处理,电视、广播、报纸、期刊等大众媒体发布不良药品广告现象明显减少;有关部门对网上违法性药广告采取了删除、屏蔽和过滤措施,不良药品广告有所改观;清理不良药品广告工作中各部门的工作目标和职责逐步明确;清理工作受到群众广泛好评和积极支持,为下一步治理整顿工作奠定了良好氛围和社会基础。但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利用互联网、都市类报纸、广播、电视发布不良药品、医疗服务广告的现象仍然存在,特别是网上发布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问题仍很突出,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污染社会环境,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社会各方面对此反响强烈。
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前一阶段清理整顿的成果,坚持和完善治理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的有效措施,推进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形成长效监管机制,经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研究,报请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进一步治理整顿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申和明确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强媒体广告的审查和管理,严厉惩治和取缔发布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等不良广告的行为。
(一)各级新闻宣传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清理新闻媒体不良广告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强化对新闻媒体广告活动的管理,建立媒体发布违法不良广告的领导责任追究制度,总编辑、台长要对广告版面内容导向负责,对发布严重违法违规不良广告的要追究其领导责任,确保广告宣传导向正确,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广告格调健康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