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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联合社设立办事处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联合社设立办事处的指导意见
(银监办发[2004]210号)


各银监局:
  根据《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对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联合社(以下称省联社)设立办事处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办事处的性质
  省联社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在辖内设立办事处。办事处是省联社的派出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省联社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有关职责,民事责任由省联社承担。
  二、办事处的名称
  办事处的名称统一规范为:“××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地市名称)办事处”。
  三、办事处的设立
  办事处原则上按地(市)行政区划设立。在县(市)联社数量较少、业务量较小的地区,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市)设立一个办事处。
  办事处设立方案经省联社理事会审议同意后报银监局审批。申报材料包括:省联社关于设立办事处的申请、省联社理事会关于设立办事处的决议及授权书,办事处主任和副主任任职资格的备案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办事处工作人员配备情况、办事处住所地址及相关情况等。办事处设立申请经银监局审核同意后一次性批准设立。
  撤销地(市)联社改设办事处的,须先按法定程序解散地(市)联社。地(市)联社解散事项由地(市)联社提出申请,银监局审批。
  四、办事处的职责
  根据省联社的授权,办事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辖内农村信用社的审计工作;
  (二)对辖内农村信用社业务经营、财务活动进行指导、检查;
  (二)省联社授权的其他有关行业管理和服务职能。
  五、办事处的管理
  办事处由省联社负责管理,主任、副主任及其他工作人员由省联社聘任。人员配备要遵循精简、高效的原则,人员数量根据当地县(市)联社数量、业务量及管理费收入水平等条件确定,原则上控制在5—9人。县(市)联社数量在10家以上以及业务规模较大的地(市),办事处的人员数量可适当增加,最多不超过15人。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应熟悉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具备履行职责所需要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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