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部关于转发小轿车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1989年6月19日)
现将国家计划委员会《
关于加强小轿车销售管理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
《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根据
《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我部情况,为了做好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
《实施办法》规定,小轿车(含吉普车及硬顶吉普车,下同),只能由五十六个经营单位销售。因此,我部只有分配权,没有经营、销售权。我部申请经营汽车问题,已向国家计划委员会报告,在未批准前,按我部现行的管理体制,其供应办法按如下办理:
(一)对邮电企事业单位需要的小轿车,我部根据国家分配和自已组织资源情况,仍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器材公司、计划单列市局、部直属单位分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邮电器材公司负责对本省、市所属单位分配。
(二)部采用《产品分配通知单》下达分配指标,通知单上的“供货单位”改为“供货组织单位”,部委托部属各公司(即供货组织单位)负责组织衔接。
(三)各单位控购证明办妥后,请通知供货组织单位,经供货组织单位与经营单位衔接落实后,通知用户携控购证明等手续到经营单位办理购车事宜。
二、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的各公司,在小轿车方面主要承担组织、衔接任务。一方面代表部与经营单位联系,落实车源,执行部分配计划,确保国家分配的和部组织供应的小轿车落实到邮电系统各单位;另一方面组织协助邮电各单位办理购车提车有关事宜。
三、《实施办法》只是对小轿车的销售管理办法,销售价格作了具体的说明和规定,小轿车原申请、分配渠道不变。
附件: 关于加强小轿车销售管理的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