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部关于转发小轿车
销售管理补充实施办法的通知
(1989年8月28日)
现将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加强小轿车销售管理的补充实施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根据《补充实施办法》,原纳入小轿车统一经营销售范围的北京212吉普车和进口的拉达·阿罗吉普车不再属于小轿车销售管理范围。各邮电单位可按部分配调拨单到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各相关公司办理吉普车的付款、提车事宜。
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各相关公司对原库存小轿车按《补充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执行。
另外,国家税务局致北京市人民政府的《关于对北京212吉普车免征特别消费税问题的通知》中明确指出:“经请示财政部决定,对北京212型吉普车暂免征收特别消费税”,望各单位在购销业务中加以注意。
附件: 关于加强小轿车销售管理的补充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会议纪要的精神,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了《
关于加强小轿车销售管理的补充实施办法》(以下简称
《补充办法》)。《
关于加强小轿车销售管理的实施办法》(计工二〔1989〕279号,以下简称279号文件)中与
《补充办法》不一致的地方,以
《补充办法》为准。
《补充办法》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小轿车的经营单位
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物资部、中汽联核定新增加小轿车经营单位二十九个(见附件一)。在279号文件公布的五十六个小轿车经营单位中,撤销中国金燕汽车船舶工业公司(见附件二)。
在新增加的二十九个小轿车经营单位中,广州标致汽车有限公司可以从事自已生产的小轿车的批量销售业务,即可批量销售给其他经核准的小轿车经营单位,也可零售给最终用户;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总公司、中国林业物资供销总公司、中国京安器材公司、中国旅游服务公司、中国建设物资总公司只限于为本系统内的最终用户代购小轿车;其余的二十三个小轿车经营单位只能把小轿车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