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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实施《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十七)发行人营业执照;

  其中,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资信评级报告的出具日期距上市公告刊登日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为公司债券上市所出具的专项文件,应由至少两名项目负责人员签字,且签字的人员应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二节 上市保荐人

  2.4 发行人申请其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应当由一至二名具有保荐资格的保荐人推荐。

  2.5 保荐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中国证监会登记注册并列入保荐人名单;

  (二)最近一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负责推荐工作的主要业务人员应熟悉本所章程及相关业务规则;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2.6 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签订保荐协议,明确双方在公司债券申请上市期间和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债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2.7 保荐人应当在签订保荐协议时指定两名熟悉债券业务的人员具体负责保荐工作,作为保荐人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2.8 保荐人保荐公司债券上市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上市保荐书、保荐协议、保荐人已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人名单的证明文件,以及与上市保荐工作有关的其他文件。

  2.9 上市保荐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概况;

  (二)公司债券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三)申请上市的公司债券的发行情况;

  (四)保荐人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况的说明;

  (五)保荐人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六)保荐人和相关项目负责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七)保荐人认为应该说明的其他事项;

  (八)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上市保荐书应当由保荐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和相关项目负责人签字,注明日期并加盖保荐人公章。

  2.10 保荐人应当督导发行人按照本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保证向本所提交的与保荐工作相关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保荐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同时督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规定的规定,并履行向本所作出的承诺。

  2.11 保荐人应当协助发行人和本所安排债券上市事宜,并切实履行与发行人签订的上市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2.12 保荐人履行保荐职责发表的意见应当及时告知发行人,记录于保荐工作档案。

  发行人应当配合保荐人和项目负责人的工作。

  2.13 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可能存在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督促发行人作出说明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向本所报告。

  保荐人按照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当于披露前向本所报告,经本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本所对上述公告进行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2.14 保荐人有充分理由确信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按本规定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者其他不当情形的,应当及时发表意见;情节严重的,应当向本所报告。

  2.15 保荐人和发行人终止保荐协议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说明原因并由发行人发布公告。

  发行人另行聘请保荐人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新聘请的保荐人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2.9条规定的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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