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07〕98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
为发挥行业和社会监督作用,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根据《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我会制定了《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中国保监会。
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行业和社会监督作用,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包括保险营销员表彰奖励记录、保险营销员违法违规记录和保险营销员的投诉记录。
第三条 中国保监会负责制订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制度。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保监局)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地具有保险营销员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组织(以下简称地方行业协会组织)负责对本辖区保险营销员的诚信记录进行审核。
第五条 申报机构应当对申报的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表彰奖励记录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表彰奖励记录是指保险营销员受到保险监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保险公司省级及省级以上机构和其他政府部门表彰奖励情况的记录。
表彰奖励记录的申报机构(个人)应当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第七条 保险营销员的表彰奖励记录应包括表彰单位、表彰内容、荣誉称号或奖励等级、表彰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