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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组织发布企业法人登记公告工作的安排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7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7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组织发布企业法人登记公告工作的安排意见
 (工商[1990]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管理办法》,为了组织好统一发布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的工作,现将具体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法人登记公告,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表政府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文告。发布企业法人登记公告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高企业信誉,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加强对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好发布工作。
  二、在对全国企业进行重新审核登记和全面换照工作的同时,应做好发布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的组织工作。从今年第四季度开始应分期分批发布企业登记公告,在一九九一年九月底前全面完成一九九0年已经登记的企业的登记公告发布工作,并建立和健全企业登记公告管理制度。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按统一的工作安排,组织发布辖区内已经登记注册的所有企业的登记公告。发布登记公告的工作方案,应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司审批。公告内容可以由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编排,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汇编成册,统一发布。
  四、期刊式登记公告的式样为16开本,每页最多刊印六户企业,页数、册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情况自定。每册应有目录页,其排列顺序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次序为准,再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所列行业的顺序编印。公告的封面标题应为:《中国企业法人登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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