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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明奖各专业申报、评审办法(试行)

  (2)我国独创培育的优良育种材料(包括三系材料和各种基因源)技术先进性属国际水平,用于实践已育成两个以上品种已在生产上推广应用,取得了较显著的经济效益。
  (二)动植物养殖、栽培、驯化技术
  (1)技术措施有明显创新,达到国际水平;
  (2)可使动植物产量提高或成本降低5%以上;
  (3)已在生产上推广应用,取得了较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兽药、水产用药、农业生物制剂
  (1)我国自行研制,有明显创新、防治效果等主要指标达到国际水平;
  (2)增收节支5%左右;
  (3)已在生产上应用,取得了较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四)土壤、肥料
  (1)土壤、肥料的改良利用技术有明显创新,达到国际水平;
  (2)利用改良效果可使农业增收节支达5%以上;
  (3)已经在生产上应用,取得了较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国家发明奖林业专业申报、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结合林业专业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
  第二条 申报国家发明奖的林业项目,必须是一项重大的林业科学技术新成果,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前人所没有的;
  (二)先进的;
  (三)经过实践证明可以应用的。
  第三条 对于直接关系人的生命、健康的报奖项目(诸如药品、食品、林药等),应先行通过国家规定的相关审批手续,并同时提交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第四条 国家发明奖林业专业奖励范围:
  (一)培育出的树木(包括果树、竹类等)花卉新品种(包括家系、无性系及杂种等);
  (二)树木及人工林栽培新技术、新方法;
  (三)水土保持(包括防风固沙、泥石流治理等)新技术、新方法;
  (四)森林经理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设备;
  (五)森林保护(包括护林防火、林木病虫害防治、林木鸟兽害防治等)新技术、新方法;
  (六)林药(包括防治林木病虫害、鸟兽害药剂、除草剂,下同)新品种、新工艺;
  (七)林用微生物新菌株、信息素、激素、生长调节剂及其它林用生物剂等新品种;
  (八)野生动物驯养繁育、保护和利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设备;
  (九)森林采伐运输、木材加工、林产化工、林副产加工利用、林业机械等方面的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
  第五条 国家发明奖林业项目报奖条件:
  (一)树木、花卉新品种:
  (1)用先进的、非常规的方法培育的新品种,需经有关部门认可;
  (2)经过一定规模的严格试验,并确定出适生范围;
  (3)用材林木试验地试验期限依轮伐期长短而定;伐期短的树种不少于一个轮伐期;伐期长的树种不少于1/2个轮伐期;伐期很长的树种,不少于1/3个轮伐期;
  (4)经济林木试验地试验期限应达到盛产期连续四年以上;
  (5)已在生产中大面积应用,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6)以具有独特优良性状为主要特征的树木、花卉新品种除具备第四条所规定的条件外,尚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抗逆性、抗病虫和品质的某些重要特异性状指标之一达到或超过国际先进水平;
  ②综合经济性状达到和超过国内现有生产中同类主栽品种的水平;
  ③速生优质丰产的新品种,单位面积产量的增产幅度,超过国内现有同类优良品种的增产幅度10%以上。
  (二)林用微生物新菌株、信息素、激素、生长调节剂:
  (1)具有特异的经济性状,其主要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2)已经国家有关部门检验认可;
  (3)已在生产中应用,取得了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三)人工创造的及新发现的种质资源(包括三系材料和其他可用于育种的材料):
  (1)具有某些特殊的优良性状,并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
  (2)遗传性稳定,遗传传递力、配合力强;
  (3)已在生产中应用,取得了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四)新的育种方法
  (1)对育种技术有创新,或有创造性的技术措施;
  (2)育成的新品种主要经济性不低于目前国内生产上应用的主要品种水平;
  (3)已在生产中应用,取得了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五)林药
  (1)自行研制成功的高效、低毒林药新品种,其毒性符合国际标准,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明显优于同类用途林药,已正式生产并大面积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2)国内外已有的林药品种,经过严格的科学试验,开辟了新用途,该用途在国内外无记载,已大面积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3)对原有高效、低毒林药的生产工艺有突破性的改进,使生产成本有较大幅度的降低,药效显著提高,低毒低残留,已正式生产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六)树木、花卉及人工林栽培新技术:
  (1)独创的配套栽培新技术使树木、花卉或人工林增产15%以上(同已有的同类先进栽培技术比较),或使产品品质有显著改进,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2)由于栽培技术或措施的重大改进与突破,使树木或林副特产种植范围扩大,并已大面积生产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七)野生动物驯养繁育、保护和利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设备:
  (1)驯化野生动物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2)由于驯养繁育技术的重大改进,使珍稀与经济动物繁育或生产水平大幅度提高,或产品品质显著改善,效果达到国际水平并已大量应用,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3)用人工方法配制的饲、饵料及添加剂新产品(包括配方、工艺等),应用效果明显优于国内外同类产品,已在生产中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八)森林采伐运输、木材加工、林产化工、林副特产加工利用、林业机械等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设备:
  (1)新工艺具备可靠的理论依据,已显著改善产品质量,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并连续生产一年以上,证明工艺可靠、稳定,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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