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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公司撤销、合并善后工作的若干规定

  (七)被撤并的公司按下列程序清偿债务:
  1.合理的工资、生活费;
  2.依法应缴纳的各种税款;
  3.国家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它金融机构贷款;
  4.其他债务。
  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申请人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八)被撤并公司的资产按照下列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1.公司在同一邮电主管部门内并转,公司的国有资产须经相关省、区、市邮电管理局或部直属相关局级单位审核后,计价划转。
  2.公司合并方和并入方的邮电单位属不同预算级次的,或者属不同地区之间的公司合并的,其资产的有偿转让,须由双方邮电单位提出意见,报相关省、区、市邮电管理局或部直属相关局级单位审批。
  3.全民所有制公司资产并入非全民所有制的,一律实行有偿转让。对全民所有制公司的固定资产,应进行重新评估,评估的方法须由公司相关省、区、市邮电管理局或部直属相关局级单位报部审批,评估结果报部备案。
  (九)被合并公司的资金和未清偿完的债权债务,应由合并方公司与并入方公司办理交接手续。所有被撤并公司的财产转移和处理,均应按照规定的财务手续办理交接。
  (十)被撤并的集体所有制公司或以集体所有制资金投资为主的联营公司,其资产和债权债务的清理,按照有关规定或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一)清算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在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任何单位和任何人,不得抽调和转移资产,不得私分或变相私分资产,不得滥发奖金、补贴和挥霍浪费。对于有违法行为的,必须依法处理。
  三、被撤并公司合同的履行和业务的衔接
  被撤并的公司原已签订的合同和未了结的业务事项,应由清算小组进行全面清理。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依然有效,由公司主管部门、并入公司或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继续履行。对其中有的合同,可与对方协商,签订协议,提前终止合同。对无效的合同,应通过协商或依法解除合同。对被撤并公司未了结的业务事项,由公司主管部门、并入公司或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继续完成。
  四、公司撤、并、改、留应办理工商变更、注销和重新登记注册手续
  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对被撤销、合并、改变公司名称和确定保留的公司,应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公司变更、注销或重新登记注册手续。对改变公司名称、变更法人代表等的,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对被撤并的公司,应办理注销手续;对确定保留的公司,应办理重新登记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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