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被撤并的公司,应由公司主管部门(含挂靠单位,下同)组织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小组,制订清理方案和实施办法,负责对公司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清查小组的人员名单、清理方案和实施办法,凡撤并的公司属于县邮电局的,应报相关地、市邮电局审批;其余报相关省、区、市邮电管理局或部直属相关局级单位审批,并接受当地财政、税务、银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被撤并公司的法人代表,必须对公司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专项资产进行彻底清查盘点,编造清册,核对帐目,做到帐实相符、帐表相符、帐帐相符。遇有不符,必须查明原因。所有帐外资产也应当按规定清理,登记入帐,编制清算表,由清算小组负责检查核实,并及时控制被撤并公司的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严格控制支出。
(三)被撤并公司资产清查中,发生盘盈、盘亏、报废和其他损失,应核实数额、查明原因和责任。对国有资产的划转、核销和收缴,须报相关省、区、市邮电管理局或部直属相关局级单位审批。
1.被撤并公司原租出、借出的财产,应与对方协商,提前终止租借协议,限期收回。
2.对被撤并公司的库存商品,经报请公司主管部门同意,可计价划转邮电其它公司就地处理或委托其它商业部门销售,收回资金。
(四)被撤并公司的各项存款、借款,所有应收、应付、暂收、暂付等款项,应同开户银行逐一核对清楚,同有关单位和个人核对清楚。所有的款项,应收回的要抓紧收回,应偿还的要及时偿还。对被撤并公司尚未到期的债权,应由公司主管部门或指定的单位按期收回。
(五)对确定撤并的公司,应先行停业,进行内部清理。公司自被确定撤并之日起,即行停止提取各项专用基金。对于清算结束前为维持正常活动和维护财产所发生的费用,如职工工资、物价补贴、福利医疗费用、辞退人员回乡路费和一次性少量补助及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用、维护财产必不可少的管理费等支出,应从处理财产物资和清理债权收回的银行存款、现金结余中解决;并编制预算,报公司主管部门审批,按批准的计划开支。
被撤并的公司属于联营公司,投资单位所有制不同的,或者同属全民所有制单位但财务上分属中央国营、地方国营的,支付清理费用后剩余的资金,按原来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六)被撤并的公司,经过清理发生亏损的,各邮电单位不得用国家的财政拨款和银行贷款抵偿债务;邮电单位投资或者分享收益的,由相关邮电单位用预算外资金予以解决;属于联营公司的,按原来投资比例分担;公司主管部门没有投资、不分享收益、又不是联营公司的,由公司承担责任;公司确实解决不了的,由公司主管部门负责或放到公司清理整顿后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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