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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企业超越经营范围邮寄印刷品广告适用法规问题的答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30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企业
 超越经营范围邮寄印刷品广告适用法规问题的答复
 (工商[1990]208号)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省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超越经营范围邮寄印刷品广告是否适用于《广告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广告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包括印刷品广告。《条例》二条规定的广告的发布方式有“刊播、设置、张贴”,其中“刊播”中的“刊”不仅指在新闻媒介上刊登广告,而且包括通过邮寄等其它形式发布广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也具体明确了《条例》的管理范围包括“通过邮局邮寄各类广告宣传品”。因此,企业超越经营范围邮寄印刷品广告,属于违反《条例》七条的行为,应当按照《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二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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