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第四季度往往是瓦斯事故的高发期,为有效遏制煤矿瓦斯事故,实现重、特大瓦斯事故大幅度下降的目标,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防范与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提出以下要求:
1.认真开展煤矿瓦斯隐患专项排查。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要求,认真组织对辖区内瓦斯灾害严重的矿井逐个进行检查。国有煤矿检查的重点是: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要求,严格落实“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做到不抽不采,达不到抽采指标不采,防突措施不落实不采。小煤矿检查的重点是:强化“一通三防”管理,完善通风系统,杜绝多头掘进、以掘代采、无风微风作业,确保瓦斯监控系统真正发挥作用。
2.加快关闭瓦斯灾害严重的小煤矿。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06〕82号文件要求,立即关闭3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小煤矿;尚未落实和公告今年关闭矿井名单的省区,必须立即落实关闭矿井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坚决纠正不停不关、只停不关、虚核生产能力等拖延、逃避矿井关闭的行为;所有公告关闭的矿井要立即停止生产活动,组织实施关闭。各地对今年以来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小煤矿,应组织专家从技术、装备、管理等方面进行论证,对现有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灾害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3.严格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立即组织开展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07〕34号)要求,部署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对已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非突出矿井,即认定该矿井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对已发生过瓦斯动力现象或与突出矿井相邻的矿井,必须限期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未鉴定之前,一律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管理;对经鉴定新升级为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要按照相关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完善和更新井下防爆设施设备,落实“四位一体”防突措施,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得生产。
4.加强新建、改扩建和资源整合矿井安全监管。严格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准入条件,对瓦斯治理安全投入、工程装备和安全技术措施要严格审核,突出矿井必须编制瓦斯抽采和防止煤与瓦斯突出的专项设计;矿井生产能力必须保持与瓦斯抽采能力同步,生产能力大于抽采能力的,应按瓦斯抽采能力核定生产能力。对基建(技改、资源整合)期间违法组织生产、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和不按批准设计方案施工的煤矿企业,要坚决制止并依法严惩;对应进行先抽后采的基建、技改和资源整合矿井存在抽采系统建设滞后、机构不健全和资金投入不足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限期整改;对抽采未达标的矿井,一律不得通过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