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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2007)[失效]


  第三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建立对并购重组委委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监督机制。

  对有线索举报并购重组委委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应当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对有关委员分别予以谈话提醒、批评、解聘等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对并购重组委委员的批评可以在新闻媒体上公开。

  第三十六条 在并购重组委会议召开前,有证据表明并购重组申请人、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以不正当手段影响并购重组委委员对并购重组申请的判断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并购重组委委员审核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暂停对有关申请人的并购重组委会议审核。

  并购重组申请通过并购重组委会议后,有证据表明并购重组申请人、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以不正当手段影响并购重组委委员对并购重组申请的判断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并购重组委委员审核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暂停核准;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

  第三十七条 并购重组当事人所聘请的专业机构有义务督促当事人遵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专业机构唆使、协助或参与干扰并购重组委工作的,中国证监会按照有关规定在6个月内不接受该专业机构报送的专业报告和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承诺函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与并购重组申请人接触事项的有关说明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审核工作底稿

  4.并购重组申请人保证不影响和干扰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的承诺函

  附件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承诺函

  本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郑重承诺:

  一、本人在任并购重组委委员期间,将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及其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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