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重组委以投票方式对并购重组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对并购重组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四条 并购重组委通过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会议)履行职责。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负责对并购重组委事务的日常管理以及对并购重组委委员的考核和监督。
第二章 并购重组委的组成
第六条 并购重组委委员由中国证监会的专业人员和中国证监会外的有关专家组成,由中国证监会聘任。
并购重组委委员为25名。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5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20名。
并购重组委设会议召集人5名。
第七条 并购重组委委员每届任期1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3届。
第八条 并购重组委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二)熟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三)精通所从事行业的专业知识,在所从事的领域内有较高声誉;
(四)没有违法、违纪记录;
(五)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符合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并购重组委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应当予以解聘: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并购重组委审核工作纪律的;
(二)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勤勉尽职的;
(三)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的;
(四)两次以上无故不出席并购重组委会议的;
(五)经中国证监会考核认为不适合担任并购重组委委员的其他情形。
并购重组委委员的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并购重组委委员解聘后,中国证监会应及时选聘新的并购重组委委员。
第三章 并购重组委及委员的职责
第十条 并购重组委的职责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审核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审核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为并购重组申请事项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审核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依法对并购重组申请事项提出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