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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切实加强农村通信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邮电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切实
 加强农村通信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1990年10月12日)


  一九九0年九月三日,国务院批转了我部《关于加强通信行业管理和认真整顿通信秩序的请示》要求各地遵照执行。文件的第五条规定:“加强农村通信建设和管理。进一步明确乡镇集体电话在所有制不变的前提下,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与县(市)内其他基础设施统筹安排,县(市)邮电局在县(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做好具体工作。”这一规定符合当前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是加强农村电话特别是乡镇集体电话建设和管理、改善行政村电话通信的妥善办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地认真贯彻国务院国发(1979)165号文件(批转邮电部《关于调整邮电管理体制问题的请示报告》)精神,将地方国营农村电话的各项计划纳入省、市政府的计划,各邮电管理局设置专门机构,并实行独立核算,使这一部分农村电话发展比较健康,许多地区特别是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出现了蓬勃发展的局面,较好地适应了当地经济发展的需要。
  但是,集体所有制的乡镇电话由于领导关系不明确,管理责任不落实,缺乏统一管理和建设的统筹安排,多数陷入困境,难以维持,全国行政村通电话的比重由十年前的百分之七十左右,下降到现在的百分之四十左右;设备年久失修,传输质量很差。最近国务院领导同志对行政村通电话比重明显减少的问题批示:“如果对这种行为不加以制止,变成坏风气,将会有极其不好的影响”。因此,迅速改变乡镇集体电话严重落后、连年滑坡的局面,是当务之急,事关农村经济文化振兴和邮电通信发展的全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加强乡镇电话建设和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变乡镇集体电话的管理体制。由原来乡镇政府管理,改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集体所有制的性质不变,单独核算,自计盈亏。
  二、乡镇集体电话的各项计划纳入县(市)政府计划,同县(市)内其他基础设施和有关事业统筹安排。
  三、在县(市)政府的领导下,县(市)邮电局设立代管机构,负责乡镇集体电话的业务技术、财务、人员的管理和电信专用器材的代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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