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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邮电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五、部发布的工效挂钩试行办法及实施办法中规定:“经部批准的一级干线新建扩建投产项目增员,原则上按部批准的设计任务书规定的增员人数增加工资”。上述规定自一九九0年起将一级干线新建扩建投产项目的范围改为:经国家、部、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新建扩建投产项目;并将按设计任务书增员人数核定增员工资改为:按新建扩建投产项目实际新增人数核定增员工资。
  六、部(1989)邮部字490号通知中规定,为鼓励企业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使企业职工工资的增长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紧密地联系起来,在征收内部工资调节基金时,对人均业务总量增长速度高于全国平均增长速度的,向部缴纳的工资调节基金的比例可适当放宽,其具体办法是:本单位人均业务总量增长速度高于全国人均业务总量平均增长速度的,每超过10个百分点,向部缴纳的工资调节基金的比例可以减少5%。 
  向部缴纳工资调节基金的具体计算办法是:应向部上缴的内部工资调节基金=上年按挂钩口径实发工资总额×〔(当年按挂钩口径实发工资总额/上年按挂钩口径实发工资总额-1)×适用调节率-速算扣除率〕=挂钩口径实发工资增长额×适用调节率-速算扣除率×上年挂钩口径实发工资总额

           内部工资调节基金超率累进计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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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单位人均业务总量增长速度高于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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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年挂钩口径实 │10个百分点以│10至20个百分点│ 20至30 │
│ 发工资     │内      │         │ 个百分点   │
│        │       │         │       │
│        ├──┬────┼──┬──────┼──┬────┤
│ 总额比上年增长 │调节│速算扣 │调节│ 速算扣除 │调节│速算扣 │
│ %       │  │除率% │  │      │  │    │
│        │率%│    │率%│ 率%   │率%│除率% │
│        │  │    │  │      │  │    │
├────────┼──┼────┼──┼──────┼──┼────┤
│ 13以内   │ 0 │  0  │ 0 │  0    │ 0 │  0  │
│ 13-20  │25 │ 3.25 │ 20 │  2.60   │ 15 │ 1.95  │
│ 20以上   │50 │ 8.25 │ 45 │  7.60   │ 40 │ 6.95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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