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部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关于未经批准严禁向通信卫星
发送信号的通告
(1990年11月7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卫星通信事业取得了很大发展,目前已有上万个电视单收站接收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的卫星电视节目,有上百个卫星通信地球站担负着卫星通信任务。但近来经常发现一些不明信号发向国内通信卫星和我国租(购)用的国际通信卫星转发器,严重干扰了我国的卫星通信(包括公用和专用长途报话、数据、传真、电视和广播节目的传送)。为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严格无线电通信纪律,保证卫星通信的正常进行,特通告如下:
一、严格通信纪律,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向通信卫星发送信号。
二、如在已经批准的频率计划之外,确需向通信卫星发送信号进行测试和试验,应提前一个月向邮电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按国家无线电管理规定,报经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申请内容包括发射日期、时间、频率、上行EIRP、占用频宽等,并明确可供监测检查的站标、呼号。
三、今后,未经批准而擅自向通信卫星发送信号者,一经查出,将按照违反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