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对全厂技术工作进行布置、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三条 厂长(经理)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技术指挥系统
第二十四条 总工程师要在厂长(经理)领导下,负责建立、健全和强化全厂技术指挥系统。
第二十五条 根据企业规模和实际工作需要,大型企业可按专业范围设置三至五名、中型企业可设置一至三名副总工程师,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并代表总工程师负责处理有关专业范围内的业务,副总工程师可兼任总设计师、总工艺师、总质量师、总机械动力师等职务。
第二十六条 健全设计、工艺、质量、技术情报、标准化等技术系统职能机构,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专业管理作用。
第二十七条 为加强对科技部门的综合协调工作,可设置总工程师办公室,作为总工程师的办事机构,按照总工程师的意图,协调各技术职能机构间的关系。
第六章 总工程师的任免
第二十八条 总工程师的任命由厂长(经理)提名,报上级主管机关审批。为使企业科技进步工作有一定的连续性,总工程师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九条 总工程师的免职,由企业申报,上级主管机关审查批准。
第七章 总工程师的奖惩
第三十条 对有突出贡献的企业总工程师,应由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一条 总工程师犯有严重技术、质量过失并造成严重损失或影响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二条 个别有条件的小型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参照本规定设置总工程师。一般不设副总工程师和总工程师办公室。
第三十三条 在企业验收、评比和考察领导班子时,应将本规定作为其中一项考核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