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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工业大中型企业总工程师职责暂行规定

机电工业大中型企业总工程师职责暂行规定
 (1991年3月9日机械电子工业部、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机电工业企业科技进步,提高机电产品的性能、质量和可靠性,在进一步完善厂长(经理)负责制的前提下,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系统,明确总工程师的职责,保障总工程师行使职权,贯彻技术责任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为发挥总工程师的重要作用,原则上总工程师应列为第一副厂长(第一副经理)。有的企业也可根据具体情况由厂长兼任总工程师或将总工程师列为厂级(经理级)领导班子主要成员。
  第三条 设总工程师的企业(公司)不再设分管技术的副厂长(副经理)。
  第四条 总工程师在厂长(经理)的领导下,负责企业科技进步工作。

第二章 总工程师的条件

  第五条 总工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理工科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及相应的外语水平,熟悉企业生产工艺和装备状况、产品设计、产品标准和性能,了解国内外同行业技术发展状况,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对新技术有敏锐的接受能力,有推动科技进步的开拓精神和求实精神,懂得经济基本知识及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和法规;
  (三)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领导工作经验,善于团结和调动广大职工,特别是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是厂长(经理)联系科技人员的桥梁和纽带;
  (四)有较长期从事科技工作的经验,并在科技工作方面获得过技术成果。
  第六条 由于管理的领域不同,为避免管理混乱,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不得兼任总经济师和副总经济师。

第三章 总工程师的职责

  第七条 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部门和地方制订的有关科技方针、政策、法规,带领和组织广大科技人员,积极推动企业的科技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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