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评估认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向“合格”以上的就业训练中心颁发证书,另向优秀就业训练中心颁发牌匾。牌匾式样由劳动部统一确定。
对“不合格”的就业训练中心,要求采取切实措施限期改进工作;对极少数名不符实,只挂就业训练中心牌子而不从事就业训练工作的,要给予严厉批评,并限期改正。
近一、两年来,已经以各种形式搞过评估工作的地区,应根据本《通知》精神,对已进行的评估工作进行总结,必要时,应进行复查验收。
各地区在进行评估、核查工作时,要严格执行国家为政清廉的有关规定,对搞不正之风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各地区对就业训练中心评估认定后,可向部里推荐1-2个优秀就业训练中心参加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评定。
评估认定工作务于一九九二年十月底以前完成。届时,请将总结报告及评定的优秀就业训练中心和推荐的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的材料一并报部劳动力管理和就业司。部里将组织评定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并颁发牌匾。
开展就业训练中心评估工作,是加强就业训练中心建设的重要措施,也是实施就业训练“八五”规划的基础工作。各级劳动部门要予以重视,列入工作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精心规划部署,认真组织实施。
附:就业训练中心评估检查标准
劳 动 部
一九九二年一月七日
就业训练中心评估检查标准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不断改进工作,加强自身建设。
二、落实“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具体制度或措施切实可行,学员结业后就业率不低于60%。
三、领导班子政治素质好、懂教学、会管理,已经实行主任负责制。
四、教学管理和行政管理组织健全。
五、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目标管理明确。
六、教师队伍稳定,具有从事专业理论教学和指导技术操作的相应资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