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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开展就业训练中心评估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开展就业训练中心评估工作的通知
 (劳力字<199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中“要制定各类职业技术学校的设置标准和评估标准,逐步建立职业技术教育的评估制度”的要求,决定从一九九二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就业训练中心评估工作,并逐步形成评估制度。现就评估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估工作的指导思想。通过开展评估工作,对就业训练中心进行资格审查,促进各级就业训练中心在现有基础上完善规章制度,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整体素质,强化同就业服务体系其它工作的联系,推动各地全面贯彻《就业训练中心管理规定》(劳力字<1991>13号),同时使就业训练中心工作进一步引起领导重视和得到有关部门的支持,以促进各项政策的落实,全面发展就业训练工作。
  二、评估范围和标准
  评估范围:县级和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所属就业训练中心(包括职业技术学校和职业技术培训中心)。
  评估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根据《就业训练中心管理规定》和《就业训练中心评估检查标准》(见附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细则进行评估。对就业训练中心,按照达标的不同情况,应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种类型。
  三、评估方法和要求
  评估工作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领导下,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1.自查自评:各级就业训练中心按照评估标准逐项对照检查,认真总结工作,研究改进措施,提出评估意见,写出自查报告,经本地区劳动部门审定后,报送上一级劳动部门核查。
  2、核查验收:地、市劳动部门对所属就业训练中心评估结果进行核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对各级就业训练中心进行核查验收。核查验收时,可以组织互查或进行重点抽查,坚持“听、看、查、评”相结合,广泛听取各方面尤其是用人单位的反映和意见,实事求是,严格把握评估标准。对申报“优秀”的就业训练中心,要逐一核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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