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应按季度和年度撰写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告,于每年或者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的主要内容为:
(一)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基本情况;
(二)涉嫌违反反洗钱规定的情况及其他值得关注的问题;
(三)根据非现场监管信息的分析和评估结果,依法开展现场检查、给予行政处罚、移送等相关处理情况,以及做出上述处理的依据;
(四)非现场监管实施基本情况、效果以及存在的不足;
(五)改进非现场监管的建议。
第五章 信息归档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建立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档案。非现场监管信息档案包括:
(一)金融机构报送的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工作报告以及稽核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及其他资料信息;
(二)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进行非现场监管形成的各种报表、报告资料或分析材料,包括与金融机构的往来函件、电话记录、走访记录、谈话记录及各类监管报表、分析报告、相关领导的批示等;
(三)有关部门或个人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的意见、监督信息及举报材料;
(四)媒体报道的金融机构有关反洗钱信息。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将非现场监管信息档案进行分类归档,按《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进行保存、保管和查询。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档案保密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1.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情况统计表
2.金融机构反洗钱机构和岗位设立情况统计表
3.金融机构反洗钱培训和宣传情况统计表
4.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内部审计情况统计表
5.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情况统计表
6.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情况统计表
7.金融机构协助公安机关、其他机关打击洗钱活动情况统计表
8.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补充报送通知书
9.反洗钱非现场监管电话记录
10.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质询通知书
11.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走访通知书
12.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走访调查记录
13.约见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谈话通知书
14.反洗钱非现场监管约见谈话记录
15.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意见书
附1
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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