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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同意举办“2007中国(深圳)国际果蔬展览会”的批复

商务部关于同意举办“2007中国(深圳)国际果蔬展览会”的批复
(商贸批〔2007〕222号)


中国果品流通协会:

  你会《关于举办2007中国(深圳)国际果蔬展览会的请示》(中果协字〔2007〕第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果品流通协会于2007年11月10-12日在深圳举办“2007中国(深圳)国际果蔬展览会”(2007 CHINA INTERNATIONAL FRUIT ,VEGETABLE AND TECH.TRADE SHOW),展出面积为15000平方米,展出内容为水果、蔬菜及其加工制成品;果蔬分拣及包装设备、技术、冷冻物流等。

  二、展览会招商招展必须由主办单位负责,不得以组委会或筹委会名义进行。

  三、主办单位在组织筹备和展览会期间,应及时将重大活动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接受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四、当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了解展览会的各方面情况,必要时派人员参与指导,重大情况向我部报告。

  五、展览会期间的一切活动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如有台湾地区厂商参展,请向举办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海关凭备案文件监管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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