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棚车,每日每辆92元。
包用的车辆,自车辆所在站向乘车(装运)站空送时起,至回送至车辆原所在站止,产生空驶时,对空驶区间(里程通算)不分车种,每车公里(收款当时未确定径路时,按最短径路计算)核收2.278元的空驶费(不足1元的尾数按四舍五入处理)。
包用餐车一日内同时发生停留、餐车使用费两项费用时,只收一项整日费用。
包车的票价和运费,都由发站核收。
第49条 包车的变更
包车单位在始发站停止使用时,除退还已收空驶费与已产生的空驶区间往返空驶费差额外,其它费用按下列规定办理:
1.开车48小时(不包括48小时)以前退还全部费用,核收票价、餐车使用费、运费5%的停止使用费。
2.开车前6~48小时退还全部费用,核收票价、餐车使用费、运费10%的停止使用费。
3.开车前不足6小时退还全部费用,核收票价、餐车使用费、运费50%的停止使用费。
4.开车后要求停止使用时,只退还包车停留费。
包车单位在始发站延期使用,在开车6小时以前提出时,按规定核收包车停留费;在开车前6小时以内提出时,核收票价、餐车使用费、运费50%的延期使用费,重新办理包车手续。
包车单位在中途站延长使用时,经中途变更站报请铁路局同意后,核收票价、运费、餐车使用费或包车停留费。如包车单位付款有困难时,应根据其书面要求,由变更站电告发站或到站补收应收费用。中途缩短使用时,所收费用不退。
第50条 租车
厂矿、企业等单位租用客车在本单位使用时,应与所在地铁路分局协商,经铁路局同意,报铁道部批准后,由铁路分局与厂矿、企业签订合同(式样见《管规》附件九-1),并按包车停留费标准,按日核收租车费。
第51条 租用、自备车辆的挂运和行驶
租用车或企业自备机车车辆,利用铁路线路运行时,应向所在地车站提出书面要求,经铁路分局报铁路局同意,并对机车车辆的技术状态检查合格后才能办理。由车站核收挂运费或行驶费。长期挂运或行驶时,由铁路分局与有关单位签订合同。
在旅客列车挂运时,按下列标准核收挂运费:
空车:不分车种,按每轴每公里0.352元核收。
重车:1.客车,按标记定员票价的80%核收;
2.行李车,按标记载重运费的80%核收;
3.餐车,按租车费的80%核收。
自备动力运行时,不论空车或重车,均按每轴每公里0.308元核收行驶费。
挂运费和行驶费,不足1元的尾数按四舍五入处理。
第五章 运输发生意外的处理
第52条 线路中断后应采取的措施
线路中断,列车不能继续运行时,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安排被阻旅客和行李、包裹,并应立即向上级报告。
铁路局根据情况,应通知所属有关单位和其他铁路局,停止办理到达和经过中断区段的客运业务。恢复通车后,应通知有关铁路局,车站应向旅客公告。
第53条 线路中断列车停止运行后对旅客的安排
列车停运后,应按下列规定安排已购买车票的被阻旅客:
1.停止运行站和列车,应在车票背面注明原因、日期、返回××站,并加盖站名戳或列车长名章,作为旅客免费返回办理退票、换车或延长有效期间的凭证。
2.在发站或由中途站返回发站停止旅行时,退还有效车票票价,但已使用至到站的车票,票价不退。
3.在停止运行站或返回中途站退票时,退还已收车票票价与发站至停止旅行站的车票票价差额。
4.铁路组织绕道运输时,旅客可凭原票根据铁路指定径路到达原到站,票价不补不退。在绕道径路途中旅客不能要求退票。中途下车时,应补收从分歧站起算的原径路与绕道径路里程差额的票价,核收手续费。如绕道径路票价少于原票价时,原票中途下车签证有效。旅客自行绕道时,按变径办理。
5.旅客要求在发站或一个中途站(返回时途中自行下车按终止旅行办理)等候继续旅行时,可凭原票在通车10日内恢复旅行。车站应根据旅客候车日数,延长原票有效期间。卧铺票应按2、3两项办理。
6.由于线路中断影响旅行,旅客要证明时,车站应开具证明(格式由车站自定)。
线路中断后,旅客买票绕道乘车时,按实际径路计算票价。
第54条 线路中断后对行李、包裹的安排
对已承运的行李、包裹按下列规定办理:
1.在发站或由中途站运回发站取消托运时,退还全部运费。
2.在中途站领取时,退还已收运费与发站至领取站间的运费差额。不足起码运费时,按起码运费核收。
3.在发站或中途站停止旅行,而托运的行李已运至到站,要求将行李运回发站或中途站,运费不补不退;如要求将行李仍运至原到站时,补收行李和包裹运费的差额。
4.铁路组织绕道运输时,运费不补不退。
5.当时找不到旅客或托运人的行李、包裹,未运出的留在发站待运,已运出的由折返铁路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安排。
线路中断后承运包裹时,须经铁路局批准,按实际径路计算运费。
第55条 旅客发生急病和意外伤害的处理
遇有旅客发生急病和意外伤害时,车站、列车工作人员要千方百计组织抢救,并立即向上级报告。事故发生后,有关站、车应会同公安人员,勘察现场,调查事故发生原因,编制事故记录,区分伤害性质,根据《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和《旅客发生急病、死亡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56条 铁路与旅客、托运人、收货人责任的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