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裹托运后,托运人应立即通知收货人按时领取。
第32条 保价运输
旅客或托运人托运的行李、包裹,分为保价运输和不保价运输两种,按哪种方式运输,由旅客或托运人选择,并在托运单上注明。保价运输时必须声明价格,可分件声明价格,也可按一批全部件数声明总价格。按一批办理的不得只保价其中的一部分。
保价运输的行李、包裹,按声明价格核收保价费,行李按0.5%核收,包裹按1%核收,不足1角的尾数,按四舍五入处理。
车站承运保价运输的行李、包裹时,有权检查声明价格同实际价格是否相符。如拒绝检查或对声明价格有异议时,不能按保价运输办理。
按保价运输办理的行李、包裹,应在行李、包裹票上写明声明价格总额。如分件声明价格时,应将每件的声明价格和重量分别写明。
一批行李或包裹分件保价时,在每件货签和包装上必须写明总件数之几的字样。
按保价运输的行李、包裹,发生变更运输时,保价费不补不退。
第33条 包装和货签
行李、包裹的包装,必须完整、牢固、捆绑结实、适合运输、保证安全。对不符合“行李、包裹铁路运输包装标准”(见铁道部铁运函〔1989〕4号文)要求的,车站不得承运。
行李、包裹每件的两端应各拴挂一个铁路货签(式样见附件一)。货签上的行包票号栏,必须打印号码,不准用笔填写,也不准写代号。其他各栏应逐项填写,字迹清楚,不得省略。
为防止货签脱落,旅客或托运人应在包装上写上(缝上、贴上)发站、到站,托运人和收货人单位、姓名、地址及邮政编码,或粘、挂一个自备标记。同时还应在包装内放置一个内容相同的标记。易碎品、流质物品,应在明显处贴上“小心轻放”、“不准倒置”相应的标志(式样见附件一)。
承运后交付前包装破损、松散时,车站应负责及时整修,并在行李、包裹运输报单上注明“×××站修补”,加盖站名戳。费用由铁路负担,用运营进款垫付。
第34条 承运和装卸
车站对托运的行李、包裹,有权进行检查,经确认内容相符,并符合运输条件时,方可办理承运手续。
承运同一到站(列车终点站除外)的包裹,每一列车每一发货单位,只能托运一批,最多不能超过20件。活动物每日每站每次列车限装一批20件。行李、包裹每件最大重量不能超过40公斤。长度和体积以适于装入行李车为限,但最小体积不能少于0.01立方米。遇特殊情况超过40公斤时,由客调批准,跨局时与有关铁路局协商后办理。
承运行李时,每次都应在客票背面加盖戳。承运自行车或单人轻便摩托车时,加盖戳。
行李、包裹票(式样见附件一)必须逐项填写,使用规定文字,不得潦草,加盖规定名章(字迹清楚),不准签字代替。托运人、收货人的单位、姓名、住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由旅客、托运人自己写在行李、包裹托运单上,然后由车站行李员撕下,分别粘贴在行李、包裹票的相应栏内。
行李、包裹的装卸,除带运包裹由旅客自行装卸外,从行李房收货地点至装上行李车,以及从行李车卸下至规定交付地点,各为一次装卸作业,由发站和到站分别核收装费或卸费。
第35条 包裹的押运和带运
托运贵重物品,重要文件,尖端、精密产品,鱼苗,蚕种和途中需要饲养的各种动物等,应派人押运。电视机、收音机、录音机、摄影机、显像管、电子管等易碎品也可派人押运。押运人应购买车票,列车行李员对押运人应进行登记,并向其说明有关安全等注意事项。
在不影响车内秩序,不损坏车内设备和保证安全的条件下,经车站同意,旅客可将按包裹托运的贵重物品,重要文件,尖端、精密产品带入软、硬卧包房内,对占用的包房应按定员购买车票。带运重量每个包房不得超过100公斤。
第36条 运到期限
行李、包裹应在规定的运输期限内运至到站。运到期限按运价里程计算。行李从承运日起,600公里以内为三日,601公里以上每增加600公里增加一日,不足600公里的尾数也按一日计算。包裹从承运日起,400公里以内为三日,401公里以上每增加400公里增加一日,不足400公里的尾数也按一日计算。一段按行李、一段按包裹计费时,全程按行李计算运到期限。
由于不可抗力或非铁路责任发生的停留时间,应加算在行李、包裹的运到期限内。
第37条 逾期到达的处理
行李、包裹运到日数,超过规定的运到期限时,铁路应按所收运费的百分比,向旅客或收货人支付下列数额运到逾期的违约金(表1),但最多不超过运费的30%。违约金不足1角的尾数按四舍五入处理。
旅客或收货人要求支付运到逾期的违约金时,应自提取次日起10日内提出,并提出行李、包裹票(行李、包裹票丢失或未到时,应提出保证单位书面证明和所有权的证明)。支付违约金时,填写退款证明书。
一批行李、包裹部分逾期时,按逾期部分的运费比例支付运到逾期的违约金。
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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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 逾| | | | | | | | | | |
| 约 期| | | | | | | | | |10 |
|运 金 日|1日 |2日 |3日 |4日 |5日 |6日 |7日 |8日 |9日 | 日 |
| 到 比 数| | | | | | | | | | 以 |
| 期 率 | | | | | | | | | | 上 |
| 限 %| | | | | | | | | | |
|-------|--|--|--|--------------------|
| 3日 |10 |20 |30 | |
|-------|--|--|--|--- |
| 4日 | 5 |15 |20 |30 | |
|-------|--|--|--|--|--- |
| 5日 | 5 |10 |20 |25 |30 | |
|-------|--|--|--|--|--|--- |
| 6日 | 5 |10 |15 |20 |25 |30 | |
|-------|--|--|--|--|--|--|--- |
| 7日 | 5 |10 |10 |15 |20 |25 |30 | |
|-------|--|--|--|--|--|--|--|--- |
| 8日 | 5 | 5 |10 |15 |20 |20 |25 |30 | |
|-------|--|--|--|--|--|--|--|--|--- |
| 9日 | 5 | 5 |10 |15 |15 |20 |25 |25 |30 | |
|-------|--|--|--|--|--|--|--|--|--|--|
| 10日以上 | 5 | 5 |10 |10 |15 |20 |20 |25 |25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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