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注册设备监理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质检人[2O07]2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做好注册设备监理师的继续教育工作,不断提高注册设备监理师的专业技术水平,适应岗位需要,有效履行岗位职责,现将《注册设备监理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注册设备监理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二○○七年六月四日
附件:
注册设备监理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办法》、《
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为做好注册设备监理师的继续教育工作,不断提高注册设备监理师的执业能力和综合素质,使其有效地履行岗位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注册设备监理师继续教育实行登记制。注册设备监理师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情况和考核结果,作为延续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三条 继续教育的主要任务是注册设备监理师的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第二章 内容、方式和时间
第四条 继续教育的内容分为必修内容和选修内容。必修内容包括设备工程监理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相关的理论知识和方法等;选修内容包括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活动所涉及的设备工程专业知识和执业技能。
第五条 继续教育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进行。
第六条 注册设备监理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应接受继续教育的累计时间每年不少于40学时。必修内容和选修内容的继续教育时间每年各为20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