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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总局党委关于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建设和谐民航的意见


  进一步明确空管部门在航班正常管理中的责任。在各地区空管局、空管中心(站)设立专门的航班正常运行管理机构,发挥组织、协调、监控、决策作用。加强对航班飞行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减少流量控制造成的航班延误。积极开辟新航路,采用科技手段,逐步缩小飞机间隔,增加流量。

  (三)认真做好航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建立健全投诉管理体系。出台《公共航空运输服务消费者投诉管理规定》,搭建民航政府部门、航空运输企业、民航运输协会与航空消费者之间的沟通平台,对航空消费者的投诉,实行企业受理、协会协调、政府监督相结合,把维护航空消费者权益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建立与消费者协会组织的沟通协调机制。民航各协会要主动加强与消费者协会组织的联络和沟通,建立固定联系方式,充分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行业自律的作用,着力解决航空消费者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

  加强对民航服务质量的督促检查。借鉴“旅客话民航”的经验,对民航服务质量进行调查评估,公布调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民航总局政府网站的开放度,定期公布航空公司和相关机场的航班正常率,旅客、货主对航空公司、机场的投诉率以及行李、货物运输差错率,接受旅客投诉。

  (四)强化环保意识,建设环境友好型机场

  随着航空运输量的快速增长,机场环境、航空器噪音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环境因素对民航发展的影响也日趋明显。民航各级政府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进一步提高环境保护意识,把环保工作纳入重要日程。民航总局将会同国家环保总局抓紧制定机场周边噪音控制标准。制订机场建设规划和标准时要充分考虑环保因素,并纳入当地发展规划,使机场环保和噪音问题先期解决。对原有机场的航空器噪音问题,要采取减噪音起飞程序、适当调整进离港航线等积极措施,尽量降低对周边地区的影响。

  三 贯彻科学发展观,促进民航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民航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和谐民航的重要条件。近年来,民航总局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努力解决东部与西部、干线与支线、客运与货运、国内与国际、航空运输与通用航空发展不均衡的矛盾。今后一段时间内,要继续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宏观调控力度,在保持民航快速发展的同时,更加注重发展质量,优化民用航空结构,促进民航弱势部分的转变,逐步实现民航事业的均衡、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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