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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通知

第六章 评估结果

  第二十四条 综合评估结束后,教育部科技司根据专家评估意见和相关资料形成评估报告,并对评估工作进行系统的总结。
  第二十五条 评估报告报部领导审核,确定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较差三类。
  第二十六条 评估结果为“较差”的实验室,将不再列入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二十七条 连续两次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实验室可通过依托单位或主管部门申请不参加紧接的下一轮评估,结果视为“良好”;连续三次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实验室可申请不参加紧接的下一轮评估,结果视为“优秀”。其他申请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实验室,视为放弃“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评估专家和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二十九条 评估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评估专家的职责和权利。
  第三十条 实验室评估严格实行回避制度。与实验室有直接利害关系者,不得参加评估专家组。实验室也可提出希望回避的专家名单并说明理由,与评估申请书一并上报。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评估经费由教育部承担。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2007年5月1日起实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试行)》即日停止执行。

  附1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


┌──────────┬─────┬────────────┬────┬──────┐
│   一级指标   │  权重  │    二级指标    │ 权重 │  评分  │
├──────────┼─────┼────────────┼────┼──────┤
│  研究水平与贡献  │  40%  │总体定位与研究方向   │ 5%  │      │
│          │     ├────────────┼────┼──────┤
│          │     │   承担科研任务   │ 15% │      │
│          │     ├────────────┼────┼──────┤
│          │     │创新能力和成果水平   │ 20% │      │
├──────────┼─────┼────────────┼────┼──────┤
│ 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 │  30%  │队伍建设与团队建设   │ 10% │      │
│          │     ├────────────┼────┼──────┤
│          │     │   实验室主任与   │ 10% │      │
│          │     │    学术带头人    │    │      │
│          │     ├────────────┼────┼──────┤
│          │     │    人才培养    │ 10% │      │
├──────────┼─────┼────────────┼────┼──────┤
│ 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 │  30%  │    科研平台    │ 15% │      │
│          │     ├────────────┼────┼──────┤
│          │     │    学术交流    │ 5%  │      │
│          │     ├────────────┼────┼──────┤
│          │     │    运行管理    │ 5%  │      │
│          │     ├────────────┼────┼──────┤
│          │     │   依托单位的支持   │ 5%  │      │
└──────────┴─────┴────────────┴────┴──────┘

  指标体系说明:
  本指标体系以鼓励科技创新、促进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发展为宗旨,淡化成果数量统计,营造宽松环境。评估指标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
  一、研究水平与贡献
  1.实验室以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含竞争前高技术研究)或基础性工作为主,研究方向明确,重点突出。
  2.有较强的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有较高的科研效率。
  3.代表性成果
  实验室择优提供不多于5项代表性成果。代表性成果指评估期限内以实验室为基地、实验室聘任人员为主产生的重大研究成果以及重大的国内外合作研究成果。成果按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基础性工作分类,不同类型成果按不同标准评价。提交时注明成果类型、是否需要保密等。
  代表性成果包括学术论文、学术专著、发明专利、技术或咨询报告、工程或产品设计、软件或新药、基础性数据库等。各类获奖不得作为代表性成果申报,但可以作为研究水平和贡献的佐证。
  (1)基础研究成果
  在科学前沿的探索研究中取得系统性原创成果,并具有一定的国际影响。在国际公认的优秀期刊上发表高水平文章、出版学术专著、在国际主流学术会议做邀请报告,得到国内外学术界公认并被广泛引用。
  (2)应用基础研究成果
  在解决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问题中具有创新思想与方法,实现关键技术创新或系统集成,提供科学基础和技术储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在实验研究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
  (3)基础性工作成果
  基本科学数据、资料和信息具有权威性、系统性、完整性、科学性,并提供公共服务,为国家宏观决策和维护国家权益提供科学依据。

  二、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
  实验室吸引和稳定高水平人才的措施得力、业绩突出。研究队伍知识、学历、年龄结构合理,团结合作,学术气氛浓厚。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在实验室工作,在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中起主导作用。学术带头人应为本领域的杰出科学家,学术思想活跃,研究成果显著,在国际、国家级学术机构中担任职务,入选国家级人才计划的比例在全国同行中有明显优势。实验室聘任人员中多数参加了所提交的代表性成果的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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