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教育经考核合格的,要发给证书。
第一百条 生产技术教育,要本着做什么学什么的原则,采取包教包学、技术讲座、开训练班等形式进行。还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技工学校或职业中学主要课程的教育。对犯人的技术教育要定期考核,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评定技术等级。在犯人刑满释放时,要发给技术等级证书。
第三节 教育原则和教育方法
第一百○一条 对犯人的教育改造工作,应当贯彻执行理论联系实际,因人施教和以理服人的原则。
第一百○二条 改造犯人的思想,应当根据案情性质、犯罪原因、出身经历、文化程度、思想特点和现实表现等情况,采取摆事实、讲道理、疏通引导的方针,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
第一百○三条 对犯人的教育,应当采取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理性教育和感性教育相结合、监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法。
第一百○四条 对犯人进行教育,主要采取上大课,小组讨论,开座谈会,办轮训班,组织犯人到社会上参观,邀请社会人士或犯人家属作报告等形式进行。
第一百○五条 个别教育是一种有效的方法。监狱、劳改队的中队干部和各级领导干部,都应当有计划地找犯人个别谈话,针对不同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一百○六条 对反革命犯,普通刑事犯,渎职过失犯,以及惯犯、累犯,除了进行共同性的教育以外,还应当根据他们不同的特点,有计划地进行分类教育。
第一百○七条 利用各种形式进行辅助教育。监狱、劳改队应当设置广播、录音和电影放映机,中队设置电视机。影片和电视节目要有选择的放映。还应当组织犯人业余剧团、歌咏队或小型演出队,自编自演有利于改造的节目。要积极开展各种体育活动,经常组织比赛。
监狱和工业劳改队设立犯人图书馆,大队或中队设阅览室;农业劳改队以大队或中队单位设立图书馆、阅览室。图书馆要有选择地订购各类政治、文化、科技和文学艺术等书籍。阅览室要选订各种全国性发行和本地区发行的报刊杂志。并允许犯人自费订阅有利于学习改造的书报杂志。要办好墙报、黑板报。有条件的劳改单位,还可以办《劳改小报》或专刊。
第四节 入监、出监教育
第一百○八条 对于新入监(队)的犯人,要用1个月至两个月的时间集中进行入监教育。要针对犯人初入监时的思想情况,进行劳改政策、监规纪律、犯人守则、认罪服法、劳动生产、改造前途等教育。入监队实行半天教育,半天劳动。
入监队由省、市、自治区劳改局根据劳改单位的分布情况,分区设立。可以单独设立,也可以附设在一个地点适中的劳改单位。入监教育结束后,犯人由劳改局统一分配。
第一百○九条 监狱、劳改队对于刑期将满的犯人,应当进行出监教育。所在中队应在犯人刑期届满3个月开始,全面检查改造质量。要根据检查的情况,进行针对性的补课教育,以巩固改造成果,并做好出监鉴定。在释放前的半个月,要将他们集中到监狱、劳改队的出监队。由出监队适当介绍当前社会形势和有关政策,教育他们出监后应当遵守法纪、正确对待就业等问题。对出监队的犯人,可以半天劳动、半天学习,管理上也可适当放宽。出监时还应当个别了解他们对劳改工作和干部的意见。
第一百一十条 监狱、劳改队对刑满释放的人员,要经常进行改造质量的考察工作。劳改机关应当定期地组织干部,有重点地进行考察,或者主动发函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系,了解释放人员的表现情况。
改造质量考察的时限,一般刑事犯为3年,反革命犯和重大刑事犯、惯犯为5年。通过考察,总结改造工作中的经验教训。
第五节 劳改积极分子委员会
第一百一十一条 在犯人中应当开展评选劳动改造积极分子的活动,结合年终评审,每年评选一次劳动改造积极分子。劳动改造积极分子的条件是:(一)认罪服法,积极改造;(二)遵守监规纪律,并能揭发其他犯人违反监规纪律的行为;(三)努力学习,并能帮助其他犯人学习;(四)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五)讲究文明礼貌,经常保持个人和环境卫生。根据上述条件,由中队各小组酝酿提名、评议,队务会审核,监狱、劳改队批准。并召开劳动改造积极分子大会,发给证书和适当的奖金,或给予其他物质奖励。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中队建立劳动改造积极分子委员会,由本中队的劳改积极分子选出5至7人组成。下设学习、卫生、文体等小组。小组成员可以吸收有专长的犯人参加。
第一百一十三条 劳动改造积极分子委员会的任务是:在干部领导下,维护监规纪律;协助干部搞好犯人的学习、伙食、卫生和文体活动;带动犯人积极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第六节 组织领导
第一百一十四条 监狱、劳改队的党委会和狱(队)务会要把教育改造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由一名领导干部分工主管这项工作。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经常深入实际,搞好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教育改造质量。
第一百一十五条 监狱、劳改队必须建立一支教育改造工作的专业队伍。要配备专职的政治、文化教员。同时,支队、大队领导和有条件的中队长、政治指导员,要亲自给犯人上政治课、作形势报告。技术教员可以由生产技术干部兼任。文化、技术教员也可以挑选改造表现较好、有一定文化技术专长的犯人担任。对兼职的文化、技术教员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对担任讲课的犯人,要酌情给予补贴。每课时的补贴,一般可按兼职教员课时补贴的一半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