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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颁发《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对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三年规划》和《犯人生活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犯人在押解途中的(成批调犯除外)。
  对于判处死刑等待执行的犯人,可以同时使用手铐和脚镣。
  凡加戴戒具的犯人,均不应再出工劳动。
  对老病残犯禁止使用戒具;对女犯,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也不得使用戒具。
  第五十七条 对犯人使用戒具,必须经监狱、劳改队主管领导批准。遇有犯人行凶制止无效等特殊情况时,应先加戴戒具,然后补报审批手续。使用戒具的时间,除死刑待执行的犯人外,一般为7天,最长不超过15天。
  犯人在戴戒具期间,所在中队的干部应加强对他的教育,在危险行为消除时,应即解除戒具,不得把戒具作为处罚犯人的手段。
  第五十八条 劳改干警的追捕逃犯时,可以使用警绳。在监内一律禁止使用警绳,或用其他绳索捆绑犯人。
  第五十九条 劳改干警执行公务,遇到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使用警笛:
  (一)需要呼唤干警和看押部队,共同制止犯人的犯罪行为时;
  (二)需要群众协助追捕正在逃跑的犯人时;
  (三)需要警告正在犯罪的犯人停止犯罪行为时。
  第六十条 监狱、劳改队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禁闭室。每间禁闭室的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室内高度不得低于3米,窗子不得小于零点8平方米。门窗、电灯都应装置防护设备。室内要防潮保暖,通风透光。北方烤火区要有防寒设备。
  第六十一条 禁闭室用于处罚违犯监规纪律的犯人。但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作为防范措施,使用禁闭室:
  (一)对加戴戒具仍不能消除危险的;
  (二)在监内重新犯罪,正在进行审理的;
  (三)报处死刑待批的。
  第六十二条 受禁闭处罚的犯人,需由中队填写“申请关押禁闭审批表”,报监狱、劳改队的主要领导批准。
  禁闭期限,除死刑待批和正在审理的犯人外,一般为7至10天,最长不得超过15天。
  第六十三条 关禁闭的犯人,粮食定量按不参加劳动犯人的标准供给,不得克扣,并保证供应开水。每天要放风两次,每次半小时至1小时。禁闭室应当保持清洁卫生,经常消毒。
  对关禁闭的犯人,除死刑待批和有特别危险的以外,不再戴戒具。
  第六十四条 犯人在禁闭期间,中队要指定专人负责教育,并对其表现情况,随时记载。各级主管管教工作的领导干部,应当经常检查禁闭室的工作情况,发现问题随时解决。
  第六十五条 监狱、劳改队干警所需业务用手枪,由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统一配发。配发的范围、标准是:监狱、劳改队和狱政管理科的现职领导干部,工作必需的,配发个人专用手枪;其余干警(含内看守员)按总人数的1/2配发公用手枪。
  需配个人专用手枪的干部,要列出名单经政治部门审查,报省、市、自治区劳改局批准。个人专用手枪由本人负责妥善保管,确保安全。公用的枪支、弹药,应分开存放,分别由狱政科(股)、大队、中队和内看守中队(组)指定专人保管,干警需要使用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
  枪支管理使用的其他事项,均按公安部制定的《公安保卫系统枪支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节 接见、通讯、邮汇

  第六十六条 监狱、劳改队应当根据押犯人数多少,设立犯人接见室。农业劳改队的接见室,应以大队(或分散的中队)为单位设立。接见室是劳改单位宣传党的劳改政策,动员犯人家属协助劳改机关改造犯人的一个重要阵地,要配备专职干部进行管理。对来监(队)探视的家属,要热情接待,路途较远食宿有困难的,应当负责安排食宿。
  第六十七条 犯人接见家属,每月1次或2次,每次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每次接见的家属,不得超过3人。接见时禁止使用隐语或外国语交谈。少数民族犯人接见时,可以使用本民族的语言。反革命犯、重大刑事犯和改造表现很坏的犯人接见家属时,要有干部监听。
  犯人在关禁闭期间,原则上不准接见家属。有特殊情况需要接见的,应当经过监狱、劳改队领导批准。
  凡来监探望犯人的家属,一律持身份证明,并在接见室接见。
  第六十八条 对来监探望犯人的家属,中队干部应向他们介绍犯人的改造表现和接见规则,并请他们协助劳改机关做好犯人的思想工作。可以组织犯人家属参观劳改场所。也可以举行犯人家属座谈会,征询他们对改造工作的意见。
  第六十九条 犯人家属送给犯人的日用品、少量熟食品、糖果、烟和学习书刊等,经过主管干部详细检查后,可以交给犯人使用。犯人家属送来的少量人民币,由监狱、劳改队代为存入银行,犯人有正当用途时,可以支付。
  第七十条 对确有悔改表现的下列犯人,如遇有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其他重大情况,确需本人回去处理的,可以准其回家看望或处理。但需有当地政府或公安机关证明,经监狱、劳改队领导批准。
  (一)原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刑事犯;
  (二)原判10年以下有期徒刑,已服刑1/2以上的一般刑事犯;
  (三)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除死缓和重大反革命犯以外,确有个别特殊情况,需要本人回家的,为有利于改造,可由亲属接送,或由干警带领回家。
  犯人在家的期限,一般为3至5天,最多不超过7天。途中路费原则自理,如自理确有困难的,劳改单位可酌情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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