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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转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经县级检查合格后方可上报市人民政府组织检查,市级检查合格后方可上报省人民政府组织检查。下一级政府上报合格而在上级政府组织的检查中发现不合格的或弄虚作假的,上级政府要追究下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行政不作为责任。

  三、行动部署和时间安排

  (一)地方乡(镇)煤矿和其他各类煤矿开展专项行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1.企业排查治理阶段(5月20日--6月30日)。

  煤矿企业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以及此次隐患排查治理重点内容,全面开展排查治理,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制订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并将排查治理方案和自查自纠结果上报煤炭工业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凡未按要求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自查自纠的煤矿,由各级煤炭工业部门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提请政府予以关闭。

  2.县级检查验收阶段(7月1日--7月25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矿的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纠情况逐矿进行井下现场检查和执法,并将检查和执法结果总结上报各市。

  3.市级抽查验收阶段(7月26日--8月10日)。

  各市人民政府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以不少于全市总矿数50%的比例,以随机抽查的方式对各县上报的集中整治情况进行现场抽查和现场执法,并将抽查和执法结果报省安委办和省煤炭工业局,各市职能部门将各自抽查、执法结果总结上报对口省级职能部门。

  4.省级重点督查阶段(8月11日--8月20日)。

  省人民政府组织督查组对各市、各集团公司上报的抽查、执法情况进行督查,并对近三年来发生过死亡10人以上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县(市、区)进行重点督查。

  在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阶段和各市、县(市、区)检查、抽查阶段,省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和分管范围,开展多层次、多频次的督查,发现有关部门未能认真履行职责的,除对该单位通报批评外,要提请当地党委、政府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失职渎职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对督查中发现的应关闭而未关闭的煤矿,提请各市、县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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