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下列六类煤矿一经检查发现立即停产整顿:
1.《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能力在60万吨/年以下未按“一井一面、两掘”要求布置生产的煤矿,必须在自查自纠阶段停产整顿、予以纠正,关闭多余采掘工作面。
自查自纠结束后,在省、市、县三级政府组织的检查、抽查、督查中发现未纠正或密闭不合格、弄虚作假的煤矿,立即予以关闭。
2.劳动用工管理混乱,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率、劳动合同签订率、职工工伤保险交纳率和全员培训率未达到百分之百的煤矿。此类煤矿一经检查发现,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停产整顿3-6个月。
3.从业人员未按规定经过培训合格具备下井资格即组织该类人员下井的煤矿。此类煤矿一经检查发现,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停产整顿3-6个月。
4.没有为下井人员全员配备自救器或入井人员未配带自救器的煤矿。此类煤矿一经检查发现,由煤炭、煤监部门责令停产整顿1-3个月。
5.通风系统不完善、无风微风作业的煤矿。此类煤矿一经检查发现,由煤炭、煤监部门责令停产整顿1-3个月。
6.资源整合煤矿主体未明确、该关闭的多余坑口未关闭。此类煤矿所有参与整合的井口必须全部拉倒井架、拆除设备、封闭井口、停止供电,否则取消资源整合资格,予以关闭并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对以上关闭煤矿和停产整顿煤矿的处罚,除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外,要依照国家及省人民政府已公布的相关规定予以经济、行政、刑事处罚。
二、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此次专项行动由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并对行动中确定关闭的煤矿负责实施关闭。地方各级政府安委办、煤炭、煤监、国土、公安、劳动保障、工商等部门按各自职能开展工作,在同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联合执法,分工合作,协同作战,及时将行动中需关闭煤矿上报各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劳动保障部门确定停产整顿的煤矿,要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的深入煤矿,巡查和发现越层越界行为并依法给予查处;各地煤炭工业部门、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在检查中要将煤矿越层越界行为作为主要安全隐患,一经发现,要立即通报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检查责任制,落实检查人员责任,建立检查档案,明确登记检查时间、检查地点、所检查出的问题、检查人员签字等内容。对检查时已存在安全隐患而检查人员不负责任未提出整改意见的,要倒追检查人员责任。